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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会厅里两男子大打出手 婚礼被搅中断十多分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09:45 云南日报

  新人:餐馆应该给点赔偿

  餐馆:无法拒绝别人就餐

  一对新婚夫妇在宴请宾客时,两名陌生男子在宴会厅里大打出手。一怒之下,新郎新娘把承办餐馆告上法庭。盘龙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餐馆赔偿新婚夫妇5万元精神损失费
。餐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前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5月22日下午,陈某、李某在昆明一餐厅举行婚礼,当时大厅里除了他们家宴请的宾客外,还有一些散客。在婚宴过程中,两名男子不知什么原因争吵起来,接着便大打出手,在大厅里追跑,婚宴因此而中断了十多分钟。陈某、李某及其双方父母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所震惊和伤害。去年7月,陈某、李某以及双方父母6名原告把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并在媒体上作出公开道歉。

  盘龙区法院认为,被告餐馆作为陈某、李某婚宴的承办方,在为举行婚礼的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接待的散客发生打架时未能及时有力地制止纠纷,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两原告的婚礼受到重大影响,于是判令这家餐馆向陈某、李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宣判后,餐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餐馆的代理人说:“作为餐饮单位,我们不能拒绝任何一位顾客到餐厅就餐,突发的情况我们无法预料,在纠纷发生后,我们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立即制止了打架,打架的人也被公安机关带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法院撤消一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餐馆愿意免除陈某、李某家尚未交清的婚宴费8000元。而陈某、李某一家要求餐馆免除婚宴费,并赔偿现金42000元。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柏立诚 洪 扬(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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