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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嫁城女”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14:0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杨德合)户口未迁出的“嫁城女”能参与集体利益合法分配吗?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

  省高院于近日发出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嫁城女在原来所在村子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而且法院应及时受理该类案件。

  “嫁城女”合法权益受侵害却诉讼难的现象长期而普遍地存在着。“只有从源头立法上加大解决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嫁城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赵玉玲说。

  针对嫁城女权益受侵害诉讼难问题,省妇联两年来多次与省高院进行调研、讨论,并与相关部门组成调研小组,在全省6个市102个村进行调研后,写出了《农村妇女集体经济分配情况调查报告》;今年的1月23日,省高院以《纪要》的形式下发,供全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纪要》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应予支持;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赵玉玲表示,虽然只是省高院下发的参照文件,但也是我省司法界对“嫁城女”问题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广大嫁城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护,“嫁城女”权益受到侵害将不再面临诉讼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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