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造成丈夫性功能丧失 其妻获赔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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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6: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记者 晨迪) 医院过错致丈夫性功能丧失,妻子以性权利受到侵害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报曾作报道)。日前,成都中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终审作出宣判——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要求医院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3年2月,姚某因病到成都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需进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手术,院方却错误地对姚3-4椎间盘做了手术。2004年8月,经检查,姚出现马尾神经及右下肢神经病变。9月,经鉴定,姚仍遗留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及性功能障碍,为6级伤残。后姚与医院达成解决协议,由院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 之后,姚某妻子李某以医院的致害行为不仅造成姚的性功能丧失,同时侵害了她的健康权(性权利),使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医院辩称,李不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人,请求法院驳回李的诉请。 法院认为,李为已婚妇女,其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是其应有权利,该权利属健康权范畴。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姚性功能障碍,侵害的虽是姚身体机能健康权,但李某也因此失去了在婚内过性生活的权利。该权利的丧失,也是医院上述医疗行为的直接后果,故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将赔偿金额酌定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