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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死后的医疗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48 东方网-劳动报

  29万元不能换回女儿,但能稍许抚慰父母丧女的悲痛。这也是唐建立律师接这起案件的初衷之一。她叫小琳(化名),江西某大学三年级的学生,一个活泼、快乐、充满朝气的学生会副主席。2004年1月29日,小琳入住上海某医院接受“原发性房缺、卵原孔未闭修补术”。从手术室回病房的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病床曾3次和墙碰撞。送到病房还不到一分钟,小琳的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虽经医生竭力抢救,但她还是在当晚18点30分离开了。医院内部的鉴定意见认为:“手术顺利,未发现有违反外科诊疗常规的行为。该病人的病床
在推送过程中虽发生碰撞,但未导致插管脱落,与病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答应补偿两千元。为了给女儿一个交待,小琳父母找到了擅长处理医患纠纷的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建立律师。在对涉案的全部材料研究中,唐律师发现少了一份麻醉记录单,而在病史被封存的情况下,医院无法再将麻醉记录单补齐。于是唐律师凭借多年的经验,决定以非医疗事故纠纷起诉。如果胜诉,赔偿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的10万元最高赔偿额。唐律师建议赔偿金为30万元。法庭审理中,法院依惯例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缺少麻醉记录单,医学会认为无法进行鉴定,进而中止了鉴定。而这正是唐律师所设想的结果。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定医院构成全部责任的同时,却运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对方赔偿10万元。小琳的父母提出上诉。二审中,唐律师以麻醉记录单缺失和手推车撞墙事件均非医护人员诊疗行为为由,指出这些行为不具备任何事实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他同时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条例》仅赋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医学会组织鉴定并行使的一项行政权力,不在司法权属范围之内,由于本案医学会鉴定中止而无法确认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适用《条例》来判决明显超越司法权属范围。此外,在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适用《条例》的标准来赔偿,与《条例》明确的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按《条例》赔偿的相关规定相悖。二审支持了唐律师的观点,判决医院赔偿29万元。□记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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