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义务教育的违纪学生是否可以开除引发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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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6:23 法制周报 | |||||||||
接受义务教育的违纪学生是否可以开除引发讨论 日前,一位姓李的家长反映,某学校将其正在该校就读初一年级的孩子拒之门外,这位家长还表示,此前,其小孩已在另一所中学被劝退过。该家长认为,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无故开除学生。记者经过调查,不少家长和老师却提出了这样一个两难的话题:是留住违纪学生,以保证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是
楞头生七科考了100分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记者于3月10日找到了家长所指称的学校进行了采访。提起李克龙(化名)的名字,学校教务处主任很快就知道该生所在的班级,并立即将初一年级的年级组长叫了过来一起介绍情况。 这位教务主任说:“李克龙本来在湖南大学附近的一所中学读书,但因为经常在校内犯错误,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那所学校对他进行了劝退处理。经市教育局协调,李克龙的家长带着这所学校校长的介绍信来到了我们学校,我们将他插入了初一年级读书。几个星期后,问题就出现了,他开始抽烟、上网、逃课、打架,一个学期逃课的次数,达到了120多次。” 站在一旁的初一年级年级组长接着介绍:“期中考试的时候,七门功课加起来居然还不到100分。考试结束后,李克龙两个月没到学校来上课。” 换了两所学校都被劝退 随后,记者在湖南大学某宿舍内找到了李克龙的家长。家长说,孩子确实顽皮成性,“不好管”。 但他强调,孩子今年还只有13岁,如果就这样不读书了,他很快就会与社会上的人混到一起,这不是逼着他往犯罪的路上走吗?对于学校提出的劝退处理,他表示不能理解。 孩子可能返校读书 像李克龙这样的特殊孩子是否应返校继续读书?长沙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余小虹处长明确表示,应尽快解决孩子读书的事情。记者随后又来到岳麓区教育局,该局教育科一位姓邓的负责人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说:“李克龙的情况虽然特殊,也少见,但确实对其他同学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尽管如此,还是应先解决孩子读书的问题。” 到底该维护谁的“教育公平”? 李克龙也许不久就能重新拥有学习的机会。但由此事件引发的“关于到底该维护谁的教育公平问题”却在学生、家长和教育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与李克龙同一个学校的王英,是该年级的学习委员,她说:“我们的同学有四五十个人,由于个别同学不守纪律,经常在教室里大声喧哗,使得我们的学习效果大打折扣。如果能将这些学生集中到一个班上,其他爱学习的同学就会得到更好的教育。” 家住高新开发区某宿舍的李志龙,是该校初二学生李文斌的家长。他说:“我认为,对个别特别典型的差生,学校应有权将其劝退。教育行政部门也不能一味迁就这些差生,要给学校适当的处置差生的权利。这样,大多数学生的教育公平权才有可能得到尊重。” 资深教育界人士,某中学校长江振贵先生,也发表了他的看法。他认为,近年来基础教育界流行的“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在客观上并不准确。那种把教育的作用无限扩大,把教育的责任全部归之于学校,都是不明智的,其副作用是家长、社会推脱对“边缘生”的责任,而学校则承受超重的委屈。与此同时,他对“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做法也表示质疑。 江振贵说:“一个班级只要有一两个边缘生,这个班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就会受到很大的破坏。义务教育法的本质是要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护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从而损害绝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江振贵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开除”和“不得开除”表达了两层意思,即第一,不得随意开除,第二,只要不随意(实际上是指那种典型和特殊情况下)就可以开除。他建议,为了集中解决各学校普遍存在的边缘生的教育问题,应扩大工读学校的招生范围,让那些虽然没有犯法但确难管教的学生,也能在严格的管教下继续受教育。此举既保证了少数人的受教育权,又保证了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