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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承诺实为营销策略“即买即租”套牢百万资金投资商铺切莫冲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2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陶洁报道在“即买即租”的广告诱惑下,陈先生花160万元买下繁华地段一间新商铺,希望能如期获得开发商承诺的投资收益。然而过了合同承诺的最后日期近1年仍未取得分文收益,陈先生万分焦急,多次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都被拒绝。

  2004年11月,江阴人陈先生购买了火车站地区一间70平方米的新商铺,并在销售处与开发商指定的无锡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招商委托合同。该经营公司在合同中承
诺,3年内为陈先生代租商铺,最迟2005年5月1日前有租金收入,并保证刘先生每年获得房价8%的年租金收入。开发商信誓旦旦的承诺及有众多买铺者让陈先生吃了颗定心丸。然而过了开发商承诺的最迟兑现日期,陈先生的账户上仍未见租金的影子,于是他数次找到开发商和经营公司理论,两公司的负责人都表示,商铺还未兴市,目前面临经营困难,要等到商铺确实租出以后才有收益,实在不行就换铺。期间陈先生还发现,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经营公司尽管还是老人马,但已换了名称,且总是向承租者先推介尚未售出的尾铺,开发商和经营公司分明在唱双簧,意在套现出局。

  开发商的不实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昨天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尽管经营公司在合同上约定了承诺内容,但除非证明经营公司和商铺开发单位的法人为同一人,才可向开发商追偿投资损失。否则虽然在销售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但从形式上看并未构成欺诈。

  业内人士指出,商铺投资是眼下锡城风行的投资渠道,但由于前两年发展较快,多处纯商铺的建设及遍地开花的底楼沿街店铺使得锡城商铺空置率过高。

  不少开发商为将开发的商铺尽快售出并卖个好价钱,采取了还本销售、即买即租等营销方式。

  但这种投资模式的成功须取决于商铺已经“兴市”的前提,开发商后期运营不理想的话,投资者的利益无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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