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凯尔”按摩椅需付专利费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4:2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卫建萍)国际发明专利在中国公布期间,依法受临时保护,其他企业也不能吃“免费午餐”。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一起罕见专利纠纷案,日本家族株式会社被判获得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10万元。同时,上海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被判赔偿1.5万元。

  2000年8月,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按摩机”发
明专利。2001年3月,国际局以日语予以公布。进入国家(中国)阶段日期为2001年4月26日。同年11月7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申请予以公布。直到2004年8月18日,该专利在我国正式获得授权。

  但是,2004年9月,日方发现,台州的中诚公司和新华联商厦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技术的“凯尔”按摩椅,马上进行交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根据按摩椅所附的《合格证》上显示,该产品检验日期为2004年6月26日。之后,日方以两被告侵权为由将它们告上法庭。

  法院通过证据确认,中诚公司的“凯尔”按摩椅采用了日本“按摩机”专利的技术特征,属于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凯尔”按摩椅的检验日期早于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的授权公告日期,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中诚公司在授权公告日之后仍在生产这种按摩椅,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是这并不表示被告就可以吃“免费午餐”。根据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正式授权期间,申请人也可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申请公开的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也就是说,这个日期是我国对该专利进行临时保护的起始日期。现在中诚公司在该日期后仍实施上述专利,虽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但仍应支付适当费用。

  法院认为,由于新华联公司在“按摩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仍销售这种按摩椅,而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