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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谁转卖仍疑云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2:24 今晚报

  原房主要求房管部门撤销核发产权证行为

  购房者主张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属善意取得

  本报讯 本报曾连续报道的“谁动了我的房子”一案,日前有了新的进展。依市二中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裁定。昨天,此案在本市塘沽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
告李某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塘沽区房管局向第三人周女士、许先生核发产权证的行为。被告塘沽区房管局对此表示在没有找到卖房人、查清内情之前,不应对本案妄下结论。第三人周女士则认为,其在买房时已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李某诉称,为经营生意,他于2002年12月29日在塘沽区和平路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21.38平方米,总计房款168万余元。2004年4月13日,他在该区房管局交完契税和登记费后,即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6日,李某得到消息,其所购房屋已由塘沽区房管局过户给他人。为此,李某认为塘沽区房管局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财产过户给他人的行为是错误的,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局向第三人周女士、许先生核发产权证的行为。

  昨日法庭上,李某表示,被告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查房屋买卖协议、核实原档案的义务,并且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以至于他的房产被假冒其身份的案外人卖掉,并办理了合法的产权证,造成一套房屋有两家主人的尴尬局面,亦使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对此,被告塘沽区房管局辩称,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过户业务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房屋的权属证明,也就是房屋产权证;二是房屋转让协议。本案中,在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时,卖房的案外人持有真实的产权证及房屋买卖协议,并与第三人周女士亲自到房管局,完全符合规定要件,所以房管局为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为周女士办理了产权证。房管局认为,其已尽到认真审查义务,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原告提出卖房人持有的是假身份证,冒充其名义的问题,按照规定,房管局并没有审核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同时,房管局认为,冒充李某卖房的案外人至今尚未找到,此人与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真正的关系还不能明确,不查清这一情况,将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应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

  第三人周女士则表示,在买房前,她除了认真检查涉诉房屋的产权证和卖房人的身份证等各种证件外,还多次到该房处实地查看。无论是对人、对证件,还是对房子,她都进行了核验,办证时,房管部门又做了进一步审查,作为买房人,自己已做得很全面,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且,自己现已持有真实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对于卖房人是如何得知原告李某的身份及详细信息,并如何取得房产证的问题,周女士提出原告应当负有责任。因此,周女士认为,其购房行为以及办理产权过户过程并无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并依法取得了产权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昨日庭审持续了近四个小时,在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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