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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状告医院:为什么不让我自然分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钟铭) 最近,李女士状告医院:“我要自己生孩子,为什么要给我引产最后不得不剖腹产?”

  李女士认为,自己产前的各项生理指标检查都正常,完全具备自然分娩的条件和能力。尽管她曾经两次流产,又超过预产期10天,被确认为高危孕妇。

  2004年10月10日上午,怀孕40多周的李女士入住厦门某医院。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医院对李女士采取了“人工破膜引产+催产素引产”。医院方面称,因为李女士已经超过预产期10天,且B超显示“羊水浑浊”。术后,却发现李女士的羊水其实是清的,胎儿也安全。

  引产后,李女士没有产生有效宫缩,孩子生不出来。第二天,医院方面在征得家属同意后,不得不对李女士采取剖宫生产。孩子是面世了,但李女士随后开始大出血,出血总量达7000毫升。经7个小时的抢救,李女士脱离了危险,但子宫动脉被结扎,总共花去了48190元的医疗费。

  李女士说,至今她的腹部仍然时有隐痛,身体极度虚弱。为此,她诉求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

  2005年10月27日,厦门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李女士提出“自然分娩选择权”问题。李女士说,引产前,医院事先没有征求她及家属的意见,剥夺了她在分娩方式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思明法院也查明,医院方面确实没有告知李女士及家属。

  医院振振有词:李女士是高危孕妇,医院的这些处理措施都是符合诊疗常规及规范的,成功挽救了李女士母女的安全。

  一审法院说,尽管李女士是高危孕妇,但“尚有自然分娩的可能”,并不是非得“人工破膜引产+催产素引产”。虽说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方面“显然”侵犯了李女士对自然分娩或引产分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不得不接受剖宫产和子宫动脉结扎术。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侵权的后果难以直接评估和认定,因此医院得赔偿李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6897元。至于精神损失,法院没有支持。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了。二审时,医院又提出,李女士始终没能证明损害的后果,而且医学鉴定也称,引产前未告知与产后大出血及子宫动脉结扎也没有因果关系。而李女士希望在二审时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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