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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容新娘”法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9:29 解放日报

  本报讯(侯荣康陆一波)两年多前一瓶来自情敌的浓硫酸,使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沈小姐陷入无尽痛苦(本报2003年6月14日曾予报道)。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行凶者史宇芳赔偿沈小姐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特化公司及其职工郭某共同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3年3月,与同事范先生相爱多年的恰尔斯公司员工沈小姐准备结婚。未料,同事
史宇芳也暗恋范先生。就在婚礼前两天,史宇芳在办公室将浓硫酸泼向沈小姐,导致她头、颈及四肢等部位大面积烧伤,构成四级伤残。

  2004年,史宇芳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万元。然而史宇芳没有履行能力,沈小姐一直没拿到赔偿金。经查,当初史宇芳的浓硫酸是她向在特化公司工作的朋友郭某索要的。去年4月,沈小姐向徐汇区法院起诉,要求史宇芳、恰尔斯公司、郭某、特化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宇芳秘密策划犯罪,且犯罪过程发生于瞬间,因此不能苛求恰尔斯公司防范,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特化公司未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致使郭某随意领取浓硫酸为罪犯所利用,该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郭某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明知浓硫酸流入社会具有潜在危险,仍提供给他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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