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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泄漏7名被害者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9:34 东方网-劳动报

  钢瓶老化装载超量导致上百人中毒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富心振)褚某兄弟在押运液氨钢瓶途中,钢瓶发生爆炸,造成氨气泄漏,受害者上百人。3月24日,南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奉贤区青村交管站、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杨某等7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

  去年7月4日,驾驶员褚某兄弟驾驶奉贤区青村交管站名下的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从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处装载10只液氨钢瓶运输至上海某乳业公司。中午12时许,褚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吃饭。12时15分左右,随着一声巨响,车上一只能载重200公斤液氨的钢瓶爆裂,液氨从裂缝处向外泄漏,大量的烟雾状氨气向四周迅速扩散,方圆约200米范围空气中充满刺激气味,附近居民、过路车辆和行人遭受氨气侵害。住在附近的杨某等人深受其害。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百余人被诊为氨气轻度中毒。同年11月,首批7名受害者诉诸法院。

  事后,有关部门认定爆裂原因有三:第一,露天曝晒;第二,钢瓶超期服役、腐蚀严重;第三,钢瓶内液氨过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村交管站作为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对事发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月日液氨气体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使用超期服役、腐蚀严重的钢瓶引发爆裂存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褚某兄弟是青村交管站工作人员,尽管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亦有过错,但他们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青村交管站承担。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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