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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白”缘何成“白禁”原因探寻(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0:42 河北日报

  2月28日,本报以《“禁白”缘何成“白禁”?》为题,对省会目前的“禁白”现状进行了报道。近日,围绕这一话题,记者又进行了采访。

  有关部门发布“禁白令”是否有法可依?“禁白”的责任主体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禁白”成“白禁”,受影响的是否只是生态环境?就这些问题,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谢军安,从法律层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白色污染”属固体废物污染,“禁白”有法可依。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批准实施的一次性餐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也从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降解方式等几个方面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产品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些指令性规章,集中体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精神。因此说,“禁白”“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禁白”,环保部门责无旁贷,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明确指出“禁白”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环保部门,并对工商、质监、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在“禁白”中的职权做出了相应规定。有关部门以“禁白”“没有明确分工”为由进行推脱,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禁白”当令行禁止。执法失职,执法疲软,最终影响的不只是生态环境的问题。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环境权,行政主体在“禁白”中不能完全履行其职责的不作为表现,从某种程度上说就等于纵容了“白色污染”的产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禁白”成“白禁”,会淡化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守法经营意识,使法律、法规及政策失去严肃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失去权威性,必将对规范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政令执行过程中时紧时松,出现弹性,“自由裁量权”失去限制,容易使权力和利益相结合,滋生权力腐败和经济腐败现象,使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影响。

  本报记者 林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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