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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遭情敌硫酸毁容两年后再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4:25 新闻晚报

  两年前一瓶来自情敌的浓硫酸,使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娘陷于无尽的痛苦之中,虽然罪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被害人却无法得到实际的经济赔偿。被害人沈小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将史小姐、特化公司、郭某、恰尔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出经济索赔和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史小姐应赔偿原告沈小姐经济损失共计48381.5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特化公司及其职工郭某共同对被告史小姐的赔偿款项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示爱遭拒伤情敌

  新娘沈小姐,是恰尔斯公司的员工,其与作为同事的丈夫相爱多年感情深厚并喜结连理。史小姐也是恰尔斯公司的职工,暗恋沈小姐的丈夫遭到拒绝后,因妒生恨,从在特化公司工作的朋友郭某处索要了一瓶500ml装浓度为98%的硫酸,2003年5月某日,史小姐将浓硫酸倒入不锈钢茶杯中,进入沈小姐的办公室,乘其不备将浓硫酸一下子泼向沈小姐,造成沈的头、颈部及四肢等部位大面积烧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2004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史小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000元。

  被告史小姐没有履行能力,无法拿出巨额赔偿金,而沈小姐在后续的伤病治疗及整容治疗过程中,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为此沈小姐于2005年4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请求史小姐、恰尔斯公司、郭某、特化公司等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40余万元。

  全身14%的皮肤严重烧伤,没有毛孔散热,即使在冬天,沈小姐睡觉也会热醒。令沈小姐感到欣慰的是,丈夫坚定地站在她身后,全力地支持着她,这给了她生存下去的勇气和信心。

  上法庭要求赔偿

  沈小姐的代理人认为,公司有为员工在办公室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恰尔斯公司则认为,惨案发生前,沈小姐从没有向公司报告史小姐的危险倾向,公司一直被蒙在鼓里。要是公司早一点知道的话肯定会出面制止,对沈小姐公司已经仁至义尽。

  至于郭某和特化公司的责任,沈小姐的代理人认为,郭某是专业人员,却对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抱着放任态度。至于被告特化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违反了相应法律义务故也应予以赔偿。而郭某认为其提供浓硫酸的行为与伤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其不需要承担责任。特化公司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危险化学品保管的规定,且郭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其表示并无法律依据。

  郭某特化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史小姐之犯罪起意及准备过程均未被外人知晓,且犯罪过程又发生于瞬间要求被告恰尔斯公司予以防范有苛求之处,对其而言难以实现,且事发后被告恰尔斯公司对原告也及时履行了单位的救助义务故被告恰尔斯公司并无过错。

  由于该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手续形同虚设,致使被告郭某随意领取浓硫酸提供给罪犯,特化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郭某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明知浓硫酸对人体具有潜在重大危险仍任其流入社会亦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作者:□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侯荣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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