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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中捞水草 赔偿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南汇区法院日前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捞草人徐某应赔偿骑车人沈女士经济损失30782.58元。

  2004年9月8日下午,沈女士骑轻便摩托车在南汇区某村机耕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老农徐某正在路南侧河边用竹竿捞水草,他的竹竿一掠,挡在了沈女士行驶中的摩托车前,沈无法避让而倒地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沈女士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在法庭审理中,沈女士认为,由于徐某在捞水草时,未注意路上的车辆、行人,并将竹竿随意撩掠致自己受伤,故请求判令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385.41元。而徐某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沈女士在骑摩托车行驶时,未按响喇叭提醒又未减速,因此,事故责任在于沈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徐某在路边河面上用竹竿捞水草时,未注意身后情况,随意将竹竿挡在沈女士行驶中的摩托车前,应承担主要责任。沈女士在骑车行驶时,应注意到视线盲区,而她未鸣响车喇叭进行提醒,又未采取减速等方式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确定由徐某赔偿沈女士合理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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