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新娘再起诉讼获赔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4:27 新民晚报 | |||||||||
两年前,一瓶来自情敌的浓硫酸,使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新娘陷于无尽的痛苦之中。虽然罪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被害人却无法得到实际的经济赔偿。为此,被害人沈佩芳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将史宇芳、特化公司、郭某、恰尔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出经济索赔和精神损害赔偿。上周五,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史宇芳应赔偿沈佩芳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特化公司及其职工郭某共同对史宇芳的赔偿款项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新娘名叫沈佩芳,是恰尔斯公司的员工,小沈与作为同事的丈夫相爱多年感情深厚并喜结连理。史宇芳也是恰尔斯公司的职工,暗恋沈佩芳的丈夫遭到拒绝后,因妒生恨,从在特化公司工作的朋友郭某处索要了一瓶500ml装浓度为98%的硫酸。2003年5月22日下午,史宇芳将浓硫酸倒入不锈钢茶杯中,进入沈佩芳的办公室,乘其不备将浓硫酸一下子泼向沈佩芳,造成沈佩芳的头、颈部及四肢等部位大面积烧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2004年3月1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史宇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万元。尽管法院的一纸判决为受害人讨回了公道,但由于史宇芳没有履行能力,根本无法拿出巨额赔偿金。 两上法庭 为此沈佩芳于去年4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要求史宇芳、恰尔斯公司、郭某、特化公司等4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40余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史宇芳之犯罪起意及准备过程均未被外人知晓,且犯罪过程又发生于瞬间,要求被告恰尔斯公司予以防范有苛求之处,对其而言难以实现,且事发后恰尔斯公司对原告也及时履行了单位的救助义务,故恰尔斯公司并无过错。但针对特化公司及郭某的行为而言,由于该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手续形同虚设,致使郭某随意领取浓硫酸为罪犯所趁,对此特化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郭某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明知浓硫酸对人体具有潜在重大危险仍任其流入社会亦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侯荣康 相关链接 金钱上的补偿只是形式上的弥补,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恐怕真的是很难用金钱来抚平的。“我现在最渴望能找到一份工作,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2年来,沈小姐的痛苦却并未因时间的推移而冲淡。由于全身14%的皮肤严重烧伤,没有毛孔散热,即使在冬天,沈小姐睡觉也会热醒,而到了夏天更加受不了。没有散热孔的烧伤皮肤会奇痒无比,痒得受不了的时候,她就一遍又一遍抠自己的伤处,直到皮肤抠破,疼痛压过奇痒为止。令沈佩芳感到欣慰的是,丈夫坚定地站在她身后,全力地支持着她,这给了她生存下去的勇气和信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