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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销售经理携资源跳槽被诉 被判赔偿各种费用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1:20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因辞职后受聘于同类企业并将原企业客户资源带到新任职的企业,四川一位销售经理近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名单经营秘密,并赔偿和支付各种费用8万元。

  据成都市中院院长曲颖介绍,原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郭某,于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5日在该企业任职,并签有保密协议。但2002年,郭
某提出辞职后于同月受聘于成都市新都区另一家化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利用其在原企业任职所知悉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大量销售竞争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此,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起诉郭某,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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