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讨回兼职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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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43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顾建国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在校研究生张小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了一年,但当初约定的基本工资却被克扣了一半。为此,张小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张小姐一年的基础工资差额6000元。
张小姐是一名在校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2004年5月,张小姐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兼职,从事网站编辑的工作。经过三个月试用后,张小姐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小姐每周至少去公司一次,基础月工资为1000元。另外,公司根据张小姐所写的文章的字数另行结算工资。协议时间为一年。 可是一年后,张小姐到手的基本工资却“缩水”了一半,每个月只有500元。于是张小姐要求公司按照当初的协议另支付其余每月500元,即全年6000元的报酬,但遭到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张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张小姐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张小姐每周来公司一次,并参加公司举行的活动,但张小姐未履行相关义务。该文化传播公司还称,张小姐的文章均是抄袭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张小姐合同约定的报酬。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校兼职人员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张小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平等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小姐的基础工资为1000元,原创文章的报酬按字数另行结算。但依据张小姐提供的工资单,该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每月支付张小姐的基础工资却为500元。因此,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克扣的基础工资,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