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逊连告22家企业专利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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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55 深圳商报 | |||||||||
汤姆逊连告22家企业专利侵权 深圳中院昨开庭审理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第一案 【本报讯】因两项MP3专利遭百家企业侵权,造成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中22家侵权企业诉至法院。3月2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MP3产品推出两月发现大批仿冒品 法庭调查显示,汤姆逊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对带弹出USB接口的F10E型MP3申请了专利,2005年6月29日被授予专利权,2004年11月该产品开始推向市场。F10H型MP3又被称为“魔镜”,原告对这一产品在2004年12月28日申请了专利,2005年10月19日被授予专利权。而这两款MP3产品在推向市场两个月后,均发现大批仿冒产品销售。 原告代理律师称,仿冒产品上市后,对汤姆逊公司的冲击很大,其一,仿冒者的质量、工艺较差,加上没有开发成本,因而低价销售;其二,一款产品上百家销售,市场份额大幅减少。为此造成汤姆逊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被告称只是销售者否认侵权 3月27日,作为MP3系列侵权案的被告,骏冠公司成为首家开庭审理的第一家被告。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应承担生产者责任还是销售者责任。 被告律师认为,骏冠公司作为销售MP3的企业,其销售的MP3产品是从另一家生产企业进的货,所以被告不是生产者,只是销售者,因而也就不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 从被告骏冠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上看,其销售该两款MP3数量为51台,且有30台是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就有销售,其余21台MP3以每台赢利30元计算,也就是630元,因而被告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只能在这一数额上给予赔偿。而不是原告提出的20万元的索赔要求。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提供的51台销售数量其准确性值得怀疑,再有被告在销售宣传资料中标有其为生产商字样,因而被告应承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法院对此案择日判决 庭后,记者对该系列知识产权案进行了深入了解。目前,汤姆逊公司通过调查取证,已锁定深圳译某通公司、东莞畅某公司、深圳厚某达模具厂等22家MP3生产者、代理商、销售商侵权,并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分两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深圳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自3月27日起陆续开庭审理。另外,汤姆逊公司还将在近期对北京一家侵权企业提请诉讼。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