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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钱不属夫妻共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萧萧)汪先生要与妻子常女士离婚,但是妻子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买断工龄补偿款。昨天,宣武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同时认定:买断工龄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驳回了常女士的该项要求。据了解,在此之前,关于买断工龄的定义、性质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划定,此份判决是法院首次对此进行的界定。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女,近几年双方为经济等问题时常发
生争执。后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前不久,汪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这个新名词是企业改革的产物,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法官表示,它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几项夫妻共同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买断工龄补偿款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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