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地铁轻轨列为"非机动车" 撞人认定工伤有难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0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本报日前有关“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的报道,引起不少读者关注。他们来电询问,既然火车不属“机动车”,那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被这类交通工具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对此,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倪志凤表示,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还是个法律空白。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必须对此进行关注。而我市一些行政庭
法官则无奈表示,遇到此类案件只能逐级上报,寻求权威解释。

  记者获悉,能否将地铁、轻轨认定为“机动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显然地铁、轻轨均不在“道路”行驶,似乎仅此一条就可将地铁、轻轨列为“非机动车”,而不予工伤认定。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有不同观点。我市某法院一研究室主任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的是行驶在“道路”上的交通工具,而火车、地铁、轻轨等不在“道路”上行驶,不适用于该法。因此,该法界定的“机动车”概念,同样不适用火车、地铁、轻轨这类交通工具。

  他表示,既然目前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火车、地铁、轻轨等为“非机动车”,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这类交通工具伤害,同样符合“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另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不认定为工伤情形也有规定,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种情形。而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铁路等过错行为,并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一些市民对记者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太过狭隘,显失公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均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合理和公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