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取水下月开征水资源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0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条例》对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三种情况作了规范: 农民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几种情况: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三是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 农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库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单位向国家统一缴纳。 农业生产用水在定额内免缴水资源费。《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没有超过定额,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对于大量的、分散的单个农业生产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超定额取水的,虽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征收标准较低。据水利部估算,全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大约为0.002元/立方米。(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