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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为当事人申请两千余元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2:11 云南日报

  陆良一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同等损失

  提供法律服务有瑕疵,造成委托人财产受损。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2358.7元。

  去年5月,陆良的孙先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便委托该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
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参加法庭诉讼、调查举证、和解和代收裁判文书。同年6月6日,律师事务所收取孙先生一些费用后,代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50583.58元,其中医疗费18335.9元。同年6月29日,法院一审确认孙先生的医疗费为20694.6元,因诉讼请求中医疗费仅为18335.9元。因此,法庭对该项请求支持为18335.9元并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事后,孙先生认为医疗费实际数额少2358.7元与律师事务所发生争执,律师事务所分别于两次向法院申诉,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赔偿少计算的医疗费,但法院依法均未予受理。为此,孙先生认为,他们交给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权,却因为律师工作失职造成部分赔偿受损的结果,起诉到陆良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应追回的损失费2358.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认真履行好诉讼代理义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数额与法院依据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举证确认的数额相差2358.7元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为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遂判决由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2358.7元。

  本报曲靖新闻热线:13320572900;发行热线:0874-3314926。

  通讯员 区鸿雁 黄云坤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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