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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再骗公司5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44 今晚报

  本报讯 一电器公司营销员上任不久两次侵占公司货款。此外,为偿还赌债,他还虚构与其他公司合作事实,骗取公司投资50余万元。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男子因犯有职务侵占罪及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徐某,28岁。2004年4月,徐某应聘来到本市一家电器公司营销部,负责电脑
销售工作。同年7月,刚刚任职3个月的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向经销商销售台式电脑的业务中,将收回的货款2.95万元占为己有。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间,徐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回的货款11.1万余元占为己有。

  在此期间,徐某为偿还赌债,还曾于2004年10月虚构与本市一家公司合作“村村通”网络工程业务的事实,编造合作方因资金周转困难需投入资金,且投资将有高额回报等谎言,提供了一张假的空白支票作担保,骗取其所在公司的信任。当月28日,电器公司将53万余元电汇至徐某指定的深圳一公司的账户中。深圳个体户张某经徐某授意,将该款用于购买电脑显示器,后将这批显示器全部售出,套取现金50余万元。后经深圳银行分10笔将47万余元转入了徐某的个人信用卡中,徐某将该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2005年4月,徐某逃匿。同年6月7日,徐某在昆明市友联宾馆向天津警方打电话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收缴了赃款3万元及部分赃物。其中现金3万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徐某为还赌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本单位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由此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徐某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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