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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11名小青年多次持枪抢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6:5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昨日上午10时许,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王某某等十一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十二年、八年、七年、五年……人们在惋惜二十多岁的他们即将走入铁网高墙的同时,更多的是满腔的愤怒。

  ★十一名被告花名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无职业,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呼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内蒙古

医院卫生学校集体宿舍,无职业,2005年4月25日因抢劫被呼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无职业,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云某,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住呼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无职业。

  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以上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住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塔布板村,系呼市某中学学生,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市土左旗把什乡南贵村,无职业,2005年4月27日因涉嫌私藏枪支被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院公诉被告人

  上述11名被告因涉嫌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于2006年2月9日由呼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呼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相互勾结,王某某胁迫被告人孙某于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间,先后在内蒙古建筑学院附近、呼市北郊公园附近等地,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劫作案10余起,其中既遂10余起,未遂1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862元;以上被告人不同次数参与了抢劫。

  为此,呼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请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罪状

  通过以上指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多次对被告人孙某、迟某(在逃)敲诈勒索,后发展到胁迫与其共同多次抢劫财物,另查明,2005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将抢劫作案时使用的自制火枪交由被告人刘某某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某住宅处将火枪依法查获。

  ★受到应有的惩罚

  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款第7项、第128条、第17条第1款、第64条、第6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李某某(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云某(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八、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九、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十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手记:上述被告人因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制裁,看着被告席上11名被告,记者心里很不是滋味。11名被告中,案发时就有3名未成年人,但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使他们走上被告席,责任究竟在谁?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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