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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吃人”恶魔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29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锦州3月28日电(记者 白玫 通讯员 辛建华)“我不是故意杀人,掐她们脖子只是防止她们喊叫。我肢解的也只是她们的尸体,已无生命和知觉……”行凶连杀两人,其后又用菜刀、剪刀、锤子等器具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肢解,且对部分人体组织又予以噬食的变态恶魔李宝祥,近日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宝祥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宝祥当庭表示认罪。

  嫖资纷争 杀人食尸

  2005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李宝祥打电话将某歌厅服务人员杨某约至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家中嫖宿,后因嫖资问题二人发生争吵。李宝祥因害怕被害人杨某的高声喊叫被邻居听见,遂采用手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杨某杀死。之后,李宝祥用自家菜刀、剪刀、铁锤等工具将杨某尸体肢解,后将杨某的部分人体组织、骨骼在家中焚烧,内脏等组织被其扔掉,部分尸块被食用。

  留宿遭拒 杀人冷藏

  200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宝祥将锦州某歌厅服务人员于某约至家中嫖宿。次日零时许,因不同意于某要回家的要求,两人发生争吵。李宝祥遂骑到于某身上,再次采取手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于某杀死。用自家菜刀、剪刀、铁锤等工具将于某尸体肢解,后将于某的部分人体组织、骨骼在家中焚烧,内脏等组织被其扔到锦州“768”附近的一条河内,部分尸块肌肉被其冷藏于家中冰箱内,脑组织被其煮熟后冷藏于家中冰箱内,另有部分被害人于某的人体组织被其食用。案发后,被告人李宝祥于2005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手段凶残 从重处罚

  李宝祥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我不是故意杀人,掐她们脖子只是防止她们喊叫,没预见到死亡;我的手段并不残忍,因为我肢解的只是她们的尸体,已无生命和知觉;社会危害性不是极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宝祥无视国家法律,在先后与两被害人嫖宿后因故发生纷争,进而产生杀人动机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其掐被害人只是为阻止二人高声叫喊的行为,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李辩称自己的手段并不残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大一节,经查,被告人李宝祥行凶杀人,其后又用菜刀、剪刀、锤子等器具对被害人进行肢解,且对部分人体组织又予以噬食,足以表明其作案手段凶残,情节极其恶劣,且其连续杀人、碎尸、噬食人肉,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的诸项辩解亦不予支持。

  最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宝祥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李宝祥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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