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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大学生状告我市一学院”后续报道我市一大学返还学生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56 大连晚报

  本报讯本报报道《17名大学生状告我市一学院》一文见报后,读者关注此案最后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我市某大学商学院大连分院在校址搬迁后未能组织教学活动,被告某大学应当返还原告要求的第二年度学费。3月23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大学分别返还17名原告学杂费。

  在法庭上,被告某大学辩解说,本教学项目是该大学商学院与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
有限公司合作开设的,双方签订了协议,该公司应参加诉讼。虽然校址搬迁,但教学服务内容没有改变。原告要求转学,双方同意,大连分院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返还原告学杂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连分院搬迁校址后,没有按合同组织教学活动,使原告中途转学,原告获得知识取得毕业证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分院应承担责任。大连分院是某大学商学院开办,商学院是二级教学单位,返还学杂费应由某大学承担。因为原告不知道分院与何人合作,原告没有与香港某教育集团公司直接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该教育集团公司不能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大学分别返还17名学生学杂费2.8万余元至9000余元不等。

  新闻回放

  2003年2月,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授权某大学商学院在大连建立“英国国家高等教育文凭项目中心”,并开展英国高等教育文凭的示范工作。同年3月,某大学商学院与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同年9月,某大学商学院大连分院(以下简称大连分院)向本案17名原告发出了录取通知书,通知原告学生将在本院就读英国高等教育文凭(HND),毕业后赴英国攻读本科学士学位。17名原告学生与大连分院签订了教育服务合同。

  合同规定,学生在大连分院念三年,通过英国SQA审核后,再到英国有关学校念一年,取得相应的高等文凭。合同签订后,17名学告向大连分院交纳了第一年度(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学费,开始接受该院教学服务。但是,大连分院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2004年9月,17名原告向大连分院交纳了第二年度的学杂费,同年11月18日,大连分院校址搬迁至海昌学园,教育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以后校方又与海昌学园发生矛盾,学校被迫迁出。2005年1月,学校放寒假。2月,17名学生转到上海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学校。17名学生要求大连分院返还第二年度学杂费。

  17名学生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大连分院,要求返还学杂费,最多的2.8万余元,最少的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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