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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弃女在医院法院判付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29 重庆晚报

  本报讯因妻子在医院生产后死亡,丈夫将新生儿遗弃医院百余日,日前,合川市法院判决由丈夫给付医院代为抚育费共计6300余元。

  据合川某医院称,2005年10月11日上午,艾某之妻刘某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同日下午1时产下一女婴,次日7时30分死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年11月6日,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医院没有兑现赔偿。艾某以医院方未兑现赔偿款为由,将新生婴儿点点(化名)遗
留在医院,直至今年2月21日才领回。

  在这133天里,医院为抚育点点,每天出30元聘请两专职保姆,并提供房间供点点与保姆居住,共支出奶粉、乙肝疫苗、糖丸、鱼肝油、“尿不湿”尿布、保姆护理及交通费等共计6393.70元。

  该医院随后将艾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艾某因其妻的死亡及赔偿费的给付,与原告合川某医院发生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将其婚生女点点遗留在原告处,长期不履行抚育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在被告不履行抚育义务的情况下,对点点进行抚育,所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抚育费6393.70元。

  通讯员高山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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