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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卤菜摊边被无主狗咬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33 重庆晚报

  本报讯家长叫儿子到市场买卤菜,儿子却在卤菜摊上被无主狗咬伤。巴南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摊主要为伤者埋单。昨日,尚未收到赔偿金的伤者家属表示,上诉期已过,将申请强制执行。

  家住巴南区花溪镇土桥王家坝路的小星(化名)是土桥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5年7月15日下午5时,父母叫小星去附近的市场买卤菜。哪知,小星回家时竟满脸是血,痛哭流
涕。母亲何中兰说,一问儿子,才知他刚才买卤菜时,摊下趴着的一条狗突然跃起,将他的面部咬伤。何马上送儿子去医院,并报了案。小星住院4天,伤虽痊愈,脸上却留下疤痕。

  医药费、鉴定费等花去上千元,今后儿子还需整容,续医费又是一大笔开销。找不到狗的主人,何只好把卤菜摊的摊主告上法庭。摊主丁某坦言,小孩在她的摊位前被狗咬伤是事实,但她很冤枉,从未养过狗,也不知这条伤人的狗是谁家的,不该让她为野狗伤人负责。

  法院认为,被告在公共场所经营卤菜摊,应当预见到其摊位下面趴着的狗可能对顾客造成危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危险发生。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鉴定费等2200多元。

  昨日,记者在街头巷尾的不少饮食门面及摊点处看到,一些流浪狗常光顾这些地方,个别食客甚至还用食物挑逗野狗,而摊位老板早已习以为常,大多不加理睬。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伤人应由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除非他们举证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挑逗动物),才可免责。卤菜摊作为餐饮服务场所,顾客在此被无主狗咬伤,尽管未找到狗主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规定“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界定何为“合理限度范围”,法官可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可预见”为标准作出判决。

  周律师还认为,被告摊主要找到狗主人,才可追偿。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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