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轧死人单位赔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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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2:46 新京报 | |||||||||
二中院终审判决司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轧死一路人,北京某家居建材公司董事长专职司机周志勇,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市第二中级法院昨日消息,该家居建材公司终审被判连带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一审法院 判单位赔偿8万余元 据悉,2005年8月5日23时许,30岁的周志勇开着董事长所用的“沃尔沃”轿车,行驶到朝阳京承高速路进京方向望和桥一处未开通的道路上,将躺在该处的刘某轧死后自首。 朝阳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志勇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死者家属向周志勇和其单位提出了8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周志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主动投案自首,获判1缓1的从轻判决。 朝阳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证据不能确认周志勇案发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但其单位在车辆管理及门卫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纰漏,应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周志勇赔偿死者家属40.2万余元,其单位连带赔偿8万余元。 市二中院 一审判决不当予以更正 死者家属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认为周志勇随身携带派车单,本次出车应属职务行为,其单位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证据证明了周志勇的单位在车辆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但不能排除周志勇案发时正在执行职务,因此其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志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不当,应予以更正。 为此,二中院终审判决周志勇单位赔偿死者家属40.3万余元,周志勇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