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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费每年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39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养犬管理费每年300元

  【本报广州3月28日电】(记者严俊伟通讯员任宣)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现行养犬管理制度进行完善,降低收费加强管理。在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24次会议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提交大会审议。

  《条例》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5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受赠人应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同时,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300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机构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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