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儿咬人主人赔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胡眉岩成民玲记者余义勇)昨(28)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狗伤人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在无任何目击证人证明的情况下,判决狗主人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流县居民冯成与马端系邻居。去年9月2日下午,马端将自家大黄狗拴在家门口,年愈六旬的冯成经过马家门口,大黄狗猛地蹿上,狠狠在冯的小腿上咬了几口,冯当即血流不止,被送进医院,先后花了医疗费6572.10元。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冯成被马端家的狗咬伤,虽无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但从收集在案的证据来看,能够得出冯成是被马端家狗咬伤的结论,而事发现场系公共通道,冯有权通过,且马没有证据证明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终审判决马端赔偿冯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七千余元。 法官介绍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