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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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3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琳)针对本报报道的一些医院向社区卫生站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等问题,西安市卫生局日前下发通知,严禁主办单位、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用。 目前,西安市存在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摊派或收取管理费用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现象,本报
就此,西安市卫生局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属性,禁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办单位、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用;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范围内、免于交纳的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减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担,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努力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同时,政府其他部门也应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决定》,落实国家优惠政策,主动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提升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