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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触刑律 民政职员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5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罗忠贤 通讯员 刘发轩)3月22日,记者在北流市法院采访获悉,该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职工莫林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7854.36元供自己使用和借给其大姐做生意,日前受到法律追究,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林山在北流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工作期间,
利用负责收取、保管局里的打印室文印费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有关证件工本费的便利,从2002年10月起,先后四次挪用文印费和证件工本费共计47854.36元。第一次是在当年10月至2004年12月,挪用13854.36元公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第二次是在2003年12月,挪用12000元公款用于个人结婚开支;第三次是在2004年4月,挪用12000元公款借给其大姐做生意;第四次是在2005年8月,挪用10000元公款用于装修个人商品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林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并借给他人用于营利,超过3个月未归还,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并有自首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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