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青海省最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17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被告人赵泾生、陈琦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6亿多元,3月23日,青海省有史以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赵泾生和陈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缓刑3年,二人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

  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开展资金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由赵泾生及陈琦、马某负责。2001年7月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赵泾生为公司总经理、陈琦为副总经理,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核准该任职资格。自2001年至2003年12月,赵泾生、陈琦在负责上海业务管理总部及任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未经董事会同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等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以承诺支付4.26%至15%保底率和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共向109家机构和69名个人签订200余份合同,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70249822.20元,用于购买操作桂林旅游股票,支付到期客户本金、利息及业务费。经西安格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鉴定,2001年至2004年2月,该公司在投资信托业务中给客户和公司造成亏损885843068.76元。

  城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泾生、陈琦明知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和补充协议,违反信托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将委托人资产在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组合投资,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风险有委托人承担的经营性质,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以高于银行同期数倍的利率,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70249822.20元,将委托资金用于股票操作,支付到期客户的本金、利息和业务费,改变委托资金用途,造成885843068.76元的严重损失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赵泾生、陈琦二人是为公司利益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赵泾生、陈琦身为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明知法律不允许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但仍在上海总部开展部署此项业务,向社会不特定的170余家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亿余元,根据西安西格玛专项审计报告,至2004年2月,公司上海业务部的信托资金总量为268笔,金额36亿余元;其中已清算163笔,金额为218,067.90万元,信托资金量为107笔,合同金额为147,399.80万元。减掉客户强行平仓的部分,至案发时尚有13亿余元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他们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该依法惩处。另外,赵泾生、陈琦均系高学历金融人员,理应懂得金融活动发生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经济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就会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产生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人侥幸钻法律的漏洞和公司的管理漏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擅自改变客户信托资金用途,将其投入桂林旅游股票,因股票崩盘,导致13亿客户的资金信托合同到期不能履行,从而使二人走上了法庭接受审判。希望庆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能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在内部建立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稽核,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以保证公司的良性发展。(记者 文玲)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