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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一名八十老人两上法庭讨赡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哈尔滨市85岁的张赵氏为讨要赡养费,将四名子女和儿媳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已经是张赵氏第二次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赡养费。1990年老人丈夫去世,她一直与未婚的女儿赵云生活在一起,她的一切经济消费和生活扶助都由这个女儿承担,此
次她诉称现在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丈夫去世多年,她本人患有青光眼,生活困难。老年公寓也出具证明,证实老人入住老年公寓1年多,从2004年4月6日欠食宿费。还证明该老人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需要护理。

  庭审中,老人的二儿子赵铁说,原告所诉属实,他已按2004年法院判决每月给付原告130元赡养费。对赡养原告没有意见,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

  赵铁妻子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赵铁已按法院判决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作为原告的儿媳,原告直接把她作为被告起诉,无法律依据。

  张赵氏的两个女儿和大儿子对老人的陈述没有答辩。

  据了解,老人自2003年起入住哈尔滨市一家老年公寓,每月的食宿费用为350元。老人患有青光眼病,因经济困难,一直未能手术治疗。2004年2月她将大儿子和二儿子告上法庭,讨要赡养费,受案法院判决两个儿子自2004年3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3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铁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30元。但大儿子赵冠在2004年3月只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后,未再给付赡养费。受案法院查明,张赵氏丈夫去世后,其丈夫单位每月给付她生活补助费105元。作为被告的两个女儿一个系下岗职工,另一个无经济收入。诉讼中,老人陈述其本人平时生活均由女儿赵云照顾,明确表示不要求该女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现在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对原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均由赵云照顾其已尽到赡养和扶助义务。且此案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应准予。被告赵铁、赵冠可每月增加付原告20元赡养费。根据被告两个女儿家庭经济状况,每人每月给付原告50元赡养费较为适宜。至于原告请求儿媳给付赡养费问题,因赵铁尽到赡养义务,再让赵铁妻子给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令老人两个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

  同时判令两个女儿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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