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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频频成被告 公证面临公正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4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宗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首部正式公证法。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今年3月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始施行,按照新法规定,公证产生巨大变化。

  公证机关频频成被告

  李某的妻子在哈市某大医院住院治疗时,由于医生对病情的错误判断导致手术失败而死亡。在解决这起纠纷的过程中,医院与李某来到哈市一公证机构,按照双方的意愿,公证机关证明对李的妻子“照看不周到,导致死亡”,并证明此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作为结果,李某获得了几万元钱的赔偿。李某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事后几经询问,得知妻子的死应属于医疗事故,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同时应当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当李某再次找到这家医院时,医院以公证机关的证明为由拒不承认医疗事故的事实,李某欲到法院起诉医院,法院告诉他因为他与医院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不予受理他的案件。为此,李某决定将公证机关告上法庭。

  公证,是国家司法机构对当事人民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具有国家司法行政效力。但一段时间以来,公证活动在许多领域出现争议,公证机关被告上法庭的事也时有发生。影响最大的要数2004年3月发生在西安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在这次事件中,公证员董萍由于在公证程序上放弃监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记者采访了司法界的有关人士。

  据省司法厅有关人士介绍,我国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公证制度以来,一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多年过去了,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公证实践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的内容,很多规定已和当前的公证内容脱节,对一些新生事物,原有的公证实际上已不能很好地证明其真实、合法和有效。立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瓶颈”,以至于在公证实践中出现公证商业化、走过场等倾向,频发争议。

  据介绍,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邀请公证员进行公证,但其过程都是在活动结束的时候,由公证员出面宣布本次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是在活动当中,公证员到底有没有进行监督?究竟监督了些什么?什么样的活动应该进行公证?这些问题在《暂行条例》中都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而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法定公证制度,涉及公司事务、不动产和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国家对这些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任何公证人不得随意收费。这种制度设计使公证人员的收入十分稳定,公证成为真正的非竞争、非营利性行业。而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自愿公证制度,而不是法定公证制度,因此公证机构要先顾自身的生存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公证制度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

  公证机构改制

  据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介绍,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首部正式公证法。按照新《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之前,公证处定性为公证机关。按照新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据介绍,我省不设省级公证机构,省公证处的名字已经更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针对称谓上的变化,有关人士介绍,这个名称的变化是根据新出台的《公证法》要求,更名后的公证处是属于事业单位。关于该公证处的性质,公证处工作人员引用国家司法部有关领导的说法就是,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

  据了解,新的《公证法》从制度方面解决了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制约因素。一是解决了公证立法滞后问题,可以促使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解决了公证书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对公证执业人员数量和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公证改革滞后于律师等行业,公证行业很难吸引并且留住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近年来业务骨干流失严重。四是可以保证公证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中国公证制度设计基本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在职务保障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差距很大: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公证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五是有利于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有助于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局面。

  如何实现公正

  新的《公证法》如何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公正?公证处的人员介绍说,从立法层面确保立公证内容真实公正是新《公证法》着重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新《公证法》除了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进行重新规定外,还主要从公证员的产生、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内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公证的法律效力。如规定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不得采用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规定,都有效地保证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实践的公正有效。

  此外,新《公证法》还对公证员行为设计多种监督方式,以确保公证的法律效力。如公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职业秘密,接受公证机构、公证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同时,对公证员门槛的提高也是从入门一关加强公证员的素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旦出现出具虚假公证书等违法公证行为,就将面临被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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