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村民伐木伐出蹊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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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0:06 云南日报 | |||||||||
刑事判决:砍伐林木有罪 民事判决:砍伐协议有效 核心阅读 屏边苗族自治县和平乡的岳祥林,在替他人砍伐杉树过程中发生纠纷,引发了一连串的官司。2004年12月3日,岳祥林接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
转包协议惹官司 2002年3月,建水县的杨老板在屏边县和平乡买了一片杉木。10月21日,杨老板与和平乡的周某某签订砍伐协议,周某某又转包给了岳祥林。第一次,杨老板得到了580立方米杉树的采伐指标后,通知周某某砍树,周又通知岳祥林组织砍伐。采砍完毕,杨老板支付周砍工费22000元,而周只支付给岳祥林12000元。岳祥林与周产生了争执,岳认为自己应得到全部的砍工费。 2004年3月,杨老板又得到了20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通知周某某采伐,周又通知岳祥林组织采伐。岳祥林希望算清上次的砍伐工钱,但周却认为工钱早已经结清。和平乡相关部门也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岳拒绝组织砍伐。 周随后又与他人另行签订了采伐协议。岳祥林见状后,抢先组织人员上山砍树。在岳祥林采伐期间,和平乡向屏边县政府、森林公安分局报案称:岳祥林盗伐林木。5月24日,岳祥林被拘留,并于6月4日被逮捕。 砍伐林木被判刑 2004年9月29日,屏边县法院对岳祥林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岳祥林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岳祥林马上提出上诉,他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对杉木拥有采伐权。周与他人另行签订了采伐协议是无效的;所采伐地点也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己并未违法。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于是改判岳祥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2月3日,接到红河州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当天,岳祥林即被释放。 在被关押期间的2004年6月,岳祥林提起民事诉讼,将周某某和买树的杨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岳祥林认为,2004年3月,在双方没有解除砍伐协议的情况下,他准备组织人力开始砍伐,被告又私自与他人订立附加合同,行为已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约,并支付此前的砍工费。 砍伐协议仍有效 屏边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岳与周某某的砍伐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杨老板与岳祥林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应承担责任。判令周某某和岳祥林继续履行签订的杉木砍伐协议。岳祥林虽然胜诉,但他认为周某某不应渔利太多,于是提出上诉,2004年12月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交由他人砍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某与岳祥林继续履行杉木砍伐协议,周某某支付岳祥林违约金2000元。两审诉讼费用4120元,由岳祥林承担90%共3708元。 分别拿着判决书的岳祥林看不明白:同一家法院,民事判决中,砍树的协议是合法的,要继续履行的;刑事判决书中,砍树却是犯罪的。反反复复的官司、让人糊涂的判决,尽管岳祥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如今,岳祥林已经面临破产的边缘,这个以前在当地被人称为能人的汉子,现在只能在家中以养猪维生。 本报红河新闻热线:0873-6762991;发行热线:0873-2218855。 任锐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