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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用工单位 索赔十万八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1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离合同期满还有三个月,四川籍的陈先生就被用工单位辞退。陈先生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双方同意就擅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支付他加班费及缴纳社保费。于是,他一纸诉状把用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8090元。本月17日,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先生来温务工已有6年,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去年2月21日,陈先生到鹿城工
业区康泉路的一鞋业公司上班,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同年2月26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为去年农历正月十三起到农历12月底,月工资为3000元。该公司于每月月底先支付陈先生工资2000元,余下的1000元至年底前全部付清。用工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超时劳动报酬。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去年11月18日,该公司通知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以合同期未满,解除合同须双方同意为由与该公司进行了交涉。

  去年12月5日,陈先生以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他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损失的三个月工资9000元,并加付25%的赔偿费,合计合同经济赔偿金11250元;9个月的加班工资60690元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5172元;每月余下的1000元工资(合计9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同期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9720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只支持用人单位支付陈先生每月余下的1000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陈先生对该仲裁不服,于今年2月2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月16日,记者联系上该鞋业公司负责人,想采访有关情况,该负责人以公司不曾有陈先生这名员工以及没有劳动纠纷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本月17日,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后,法官认为关系案情的多项证据有待进一步查实,宣布择日开庭再审理此案。周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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