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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老板私吞外来工4万血汗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5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3月26日,在惠州的外来工支金荣反映,一位姓卢的包工头将其在惠州潼湖镇的几间私人住宅、厂方的建筑施工工程交给他承建,然而工程完成并结算后,卢某并没有按约定支付给他全部工程款,无奈之下他只好将卢某告上法院讨要4万多元的血汗钱。支金荣说,他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在卢某所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卢某支付部分工程款给他时称“余款等结算后再全部付清”,但结算后至今卢某再也没有把剩余部分工程款4万多元给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金荣于去年4月向惠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付清
拖欠的工程款4万多元及利息。支金荣称他每次去找卢某讨要工钱,卢某总是推脱说“明天,明天再和你结算”,然而第二天去找他,仍然又说“明天结”。因为没有讨到养家的生活费,他老婆不得不到东莞去打工,两个孩子因为没钱交学费而辍学。去年6月1日上午,已经饿了一天一夜的支金荣一家人不得不去求助潼侨镇政府,镇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非常同情他们,给了他50元买饭吃。卢某在惠城区法院的庭审中辩称,对于工程款,支金荣并未提供与他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证据,所谓的结算单只是他单方经手的,并不能证明欠款人是他,因为合同债务必须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卢某庭审中表示,这些结算单虽然是他签的,但不能作为他的欠据使用,因此他认为支金荣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支金荣的诉讼要求。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并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上诉称,结算行为必须是双方或多方进行的,支金荣的书证只是他的单方行为,不具备工程款结算单的法律效力,更不能证明他欠支金荣工程款4万多元,并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惠城区法院于去年4月29日受理支金荣诉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审理查明确认支金荣提供的“支金荣结算单”1份、“广星厂结算单”1份等证据有效,并从上述证据确认卢某的欠款为41600元。惠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卢某欠支金荣工程款41600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之日清付;负担本案诉讼费1950元。因为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市中级法院于去年11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支金荣至今却没能拿到一分钱……(王航帆邹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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