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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欲入住 发现早有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04 今晚报

  本报讯 一业主购买商品房后准备入住时,发现自家的新房早已于四年前被开发商抵给了他人用于偿还债务,且一直被占住。业主为此一纸诉状将居住人告上法庭要求腾房。两审之后,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与居住人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后,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故即使在该协议有效、被告居住人实际使用诉争房在先的情况下,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交予原告业主。

  2003年12月15日,李某与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河西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1万元,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时缴纳了契税及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等。一切安排妥当后,李某开始着手准备搬家事宜,然而此时,李某才吃惊地发现,这套房屋自1999年起已有一名韩姓男子进住。自己花了十几万元买来的房子,却莫名其妙地被他人占住,气愤不已的李某为此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腾房。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韩某早在1999年4月便与诉争房屋的开发商签订了关于“以房抵款”的协议。该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韩某入住诉争房的违法性,其诉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李某诉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韩某曾另案起诉请求撤销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年2月6日,韩某撤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12月15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李某签订合同后,缴纳了房款、契税,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全部应尽义务。在此情况下,李某无论是按照合同还是依照法律,均取得了对诉争房的所有权,该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对此,韩某虽主张早在1999年4月28日,其所在的施工队就因债权债务问题,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包括诉争房在内的“以房抵款”协议,并且其由此使用诉争房至今。但由于双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后,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故即使在“以房抵款”的协议有效、韩某实际使用诉争房在先的情况下,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况且本案诉讼期间,韩某提起撤销权之诉,后又自动撤诉,此行为表明了其已放弃对撤销权的行使,故李某主张韩某腾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韩某与房地产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可另案向房地产公司主张。综上,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由此,二中院判决撤销原判,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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