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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垫不同不构成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蓉记者邵宁)仅因为沙发靠垫中的填充物与样品不同,一顾客就认为商店存在欺诈,坚持要求退一赔一。杨浦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市民孙先生至杨浦区一家百货公司,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布艺沙发,另以100元的价格买了一小脚凳。交货后,孙先生认为沙发与样品不符。公司承认,样品
腰垫是定型棉,实物的腰垫是碎海绵,同时表示正月十五后厂方负责调换。2月15日,孙先生诉至法院,认为百货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人民币2100元。审理中,百货公司愿意调换靠垫,但孙先生还是坚持诉讼请求,不要求调换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得知,百货公司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符的,仅为垫子的部分填充物。海绵和定型棉作为填充物,普遍用于沙发类家具的辅料,并为公众普遍接受,两者间的价格并无大的差别,且靠垫占整套沙发的价值比例极小。在孙先生向百货公司提出异议之后,百货公司也愿意根据孙先生之要求调换,不存在欺诈以之牟取商业利益的恶意。故孙先生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商品买卖,特别是此类凭样品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双方未能充分沟通及认识上的分歧,极有可能导致实际商品和样品间存在一些细小差异,而此差异并非都属商业欺诈。遇到这种情况,应尽可能通过调换等方式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如果仅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细小瑕疵,就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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