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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缩水楼盘到外滩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天宝路一楼盘到外滩的直线距离为3.39公里,可在楼盘广告中标示为楼盘至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该广告由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罚款53.3万余元。房产营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日前,二审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房产营销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03年9月,上海一家房产营销公司制作了某楼盘房产广告的设计稿,并在本市报纸上发布房产广告。该房产广告语中称:楼盘至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等等。但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楼盘与外滩的最近直线距离为3.39公里。因此,楼盘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认定房产营销公司发布的广告已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并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房产营销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房产营销公司认为,房产公司营业地、该广告的制作、代理和发布均不在被告管辖范围,被告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广告中所距“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并非是被告理解的距离。原告发布的广告中的表述只是一种不准确,而非虚假,故不构成虚假广告。

  被告工商部门反驳说,原告发布广告后果的发生地、广告所涉及的楼盘均在其管辖范围内,故其对涉及此楼盘的违法广告作查处具有合理性。另外,广告以不真实的楼盘与外滩的距离等优势条件,谋求交易,已构成虚假广告,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地。对于违法广告而言,该广告所到达的地区均应当属于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故被告对案件所涉违法广告查处,符合规定,具有管辖权。原告称发布的广告中“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并非是被告理解的直线距离,法院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逻辑与常理,也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原告发布的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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