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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律师质证一度被法官打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7:28 黑龙江晨报

  东北网3月29日电 双方律师质证是法庭审判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28日,当原告提供的三名证人祁志刚、都贵发、刘炳华出庭作证时,同仁医院代理律师及院方代表田剑对三位证人进行了质证。因其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的质证一度被法官当场打断。

  质证与案件无关 一度被法官打断

  10时30分,审理进行一个小时后,祁志刚首先被传唤进入法庭作证。据他介绍,他首先陈述了目睹王建民因无钱治病,惨死在同仁医院的情况。院方律师立即上前询问王建民被先后三次送到医院救治的精确时间。

  祁志刚说,由于事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而且当时情况紧急,因此时间未必记得很精确。但院方律师仍坚持询问王建民被送到医院的具体时间。随后又提出:“王建民是用担架抬到医院吗?”“他每次都呕吐吗?”“是不是一次比一次严重?”等问题,不给证人喘息之机。

  尽管第一次出庭作证,祁志刚有些紧张,但是他按照所看到的真实情况,一一作出回答。律师最后没有提出异议。

  随后,田剑向祁志刚发问:何时到同仁医院工作?是否知道医院的规定?发现王建民后为什么向总值班报告?怎么不向医生报告?

  祁志刚回答:作为保安,发现紧急情况,他只能向总值班汇报,而且当时他也告诉了两名正在走廊巡视的耳鼻喉科的医生。

  田剑当即指出,在医院工作两个月了,应掌握医院的规定,为什么不向内科医生报告?

  这回,祁志刚有些激动了。他说,自己只是一名保安,没有能力判断患者应由什么诊室的医生诊断。

  法官当场指出,被告律师和院方代表不要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0分钟后,都贵发上庭作证。

  由于身份证丢失,都贵发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传真的身份证明。院方律师当即对证人身份提出质疑。法官表示,被告律师不要质证与本案无关的因素,并询问律师是否还要继续进行提问。院方律师迟疑一下,接着询问都贵发与死者的关系。都贵发称,他们是普通朋友。“既然是普通朋友,为什么要送他到医院?而且在一次没有救治的情况下,为什么第二次还要送到同仁医院?”

  都贵发说,两次送死者到“同仁”是出于信任,他相信一个百年老字号的同仁医院能够救活王建民。

  “能确定当时拒绝为王建民治疗的是医院的大夫吗?现在还能辨别出来吗?”得到都贵发的肯定后,院方律师再一次问都贵发王建民三次入院的具体时间。当都贵发叙述去年12月12日王建民在医院的情景时,院方律师突然打断他说:“你说的是不是13号?”都贵发坚定地回答,他所说的是12日的事。

  最后一个出庭的原告证人是刘炳华,他是在王建民死前为他买牛奶的人。听说此案要开庭审理的消息后,他主动联系到王建群,要求出庭作证。刘炳华向法庭陈述了他所目睹的事实。

  他最后一次看到王建民是去年12月13日。当天13时许,刘炳华在医院一楼看见了疼痛难忍的王建民。16时许,他把王建民扶到急诊二楼,并给他买来牛奶。20分钟后,他发现王建民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身上和脸上溅上了牛奶。他立即找到一名医生,医生答应他“一会儿就去看看”后,却一直没有对王建民进行救治。次日早晨8时许,刘炳华得知了王建民的死讯。刘炳华激动地说,王建民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医院急诊室的长椅上活活折腾死的。院方未对刘炳华提出过多问题。

  院方证人没出庭 双方调解未成功

  13时许,原告两名代理律师走出法庭,征求王建群意见:是否可以与被告协商调解。征得家属同意后,两名律师返回法庭。但是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能成功。

  开庭结束后,记者采访院方代理律师时,她表示,医院没有责任,她没有必要回答太多。田剑也表示,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等待法院判决。

  据原告王建群的代理律师、北京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单正宏介绍,此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同仁医院是否在王建民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原告方认为,由于医院未及时履行救治义务,导致王建民因治疗不及时死亡。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名证人的证言以及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被告同仁医院认为,院方对王建民的死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死者被送到医院时没有重症患者的表现,而且院方正欲实施抢救时,已找不到患者。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由院方记录的医院患者证言、王建民门诊和住院处的病例报告、医院与死者家属沟通的电话单。

  单正宏律师表示,按照法律有关证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原告的证人证言客观、充分地证明了由于同仁医院没有对王建民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死者死于急性腹膜炎的法医鉴定结论也有力地说明,如果医院及时救治,就可以避免发生这个损害后果。单正宏认为,院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保证。首先,证人证言是由医院自行采纳的,证人无一人出庭。而且,当双方交换证据时,院方突然划掉证人的联系方式,称这是为保护证人。其次,院方提供的王建民门诊和住院处病例也不符合要求。门诊病历应在患者手中,院方不可能掌握。王建民没有住院,怎会有住院病例?院方解释是,门诊病历是王建民落在医院的。最后,院方提供的电话单,只有2005年12月14日王建民死后院方与家属联系的记录,无法证明医院对王建民进行过救治。

  单正宏律师说,在此次法官组织的调解中,双方主要对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院方表示,在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死者家属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但不会超过几万元。单正宏说,这是一个令死者家属无法接受的前提条件,如果医院对王建民的死没有过错,难道还要将责任转嫁到王建民身上吗?九泉之下的王建民死得已经够冤枉了,这样的说辞怎能自圆其说!如果院方承认过错,原告可以对“赔偿”、“补偿”的提法和获赔金额不作计较。

  医院曾想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

  在庭审的四个小时里,王建群的家属一直守候在法院门前,焦急地等待着结果。王建群说,同仁医院一再出尔反尔,已经让他们彻底失望了。

  据他介绍,今年3月1日,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同仁医院没有递交证据,他们向法庭提出给予15天答辩期的要求,同时希望调解解决此案。经过协商,院方向王建群表示,可以给予家属经济补偿,但双方要签订一个“保密协议”,不准将补偿的有关事项透露出去。

  院方的要求遭到王建群的拒绝。他表示,现在这件事已不只是他一家的事了,同仁医院不能敷衍了事,必须向社会和公众作一个交代。过了几天,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约定在正式开庭之前的3月24日,再进行一次协商。但临近约定时间,田剑突然打来电话表示,有急事不能来了。

  显然,对于同仁医院的做法,王建群和两名代理律师早已有了心理准备。单正宏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此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今天庭审已完成所有法律程序,法院作出判决不会超过三个月。他们也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裁判。

  22时许,记者得到消息,同仁医院联系到采访庭审的北京某媒体记者,再次重申医院不承担责任,并解释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是考虑到保护证人的安全和隐私。在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院方仍可以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 作者: 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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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民家属抵京 质疑院方解释

  2005年12月17日,王建民的亲属赶到北京。

  12时20分,记者随同王建民的家属来到北京同仁医院。经过艰难的寻找和几个小时的等待,一名叫田剑、自称医务主任的男子来到医务室,带领王建民的家属到太平间认了尸。

  田剑说,12月11日深夜,王建民第一次被送来时,主诉呕血、黑便等症状。医生检查其体外特征不明显,免费为其做了心电图,然后又开了化验单。

  当家属质疑“肚子疼,为何不采取急救措施,而要做心电图”时,田剑称,医生怀疑他肚子疼是心梗的表现。王建民第二次被送来时是12日半夜,内外科大夫先后对其进行会诊,并向总值班室汇报,建议其留院观察。待次日,值班主任查房时,发现王建民不知去向。

  这时,家属询问“王建民留院观察时,是否有医生看护?在哪儿观察?”田剑说,医院有规定,只有复杂病情才能到观察室。13日21时许,王建民第三次来到医院时,没有和医生打招呼。待保安在二楼耳鼻喉科急诊室门口发现他时,王建民脸色青紫。经确认,王已死亡。田剑叙述完医院的调查经过后,王建群质问他:“我弟弟到底是得什么病死的?入院三次,医院究竟观察出什么病来了?”田剑说:“医院到现在也无法确定王建民是什么病,因为王建民没有按医院开的诊疗项目做检查,病因就无法查清。”

  “北京这么大的医院怎么连病因都查不出?北京的报纸上说,是因为我弟弟没钱治,才死在这的。”王建群激动地说。田剑回答:“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不实。”

  家属提出要看王建民当日在医院救治过程的录像。田剑说,录像是医院的保密资料,查看录像必须有公安部门的许可。田剑将一份没有住院号和门诊号的病历记录复印件交给了家属。

  在同仁医院与田剑交谈的近两个小时里,家属始终不断地询问“王建民的死因”。田剑回答说,只有通过尸检才能确定死因,进而推断医院是否有责任。

  (原载于2005年12月18日《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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