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大门该不该24小时敞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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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4:27 新民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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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胡建新)耿先生驾驶摩托车进入小区大门时,因大门被锁,仅留下一扇被固定的45度侧开的小门,导致摩托车无法进入。之后,他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大门上的锁具,恢复大门24小时自由开启。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耿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耿先生在临汾路一小区内开设了一家综合服务公司,主要经营棋牌室和食品小卖部,平时都从小区靠阳曲路一侧的大门进出。去年3月的一天,耿先生驾驶摩托车从阳曲路进入小区的大门时,见大门已被锁上,仅留下一扇被固定的45度侧开的小门,摩托车无法进入,便用榔头敲掉了门锁。为此事,耿先生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天。但耿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给阳曲路处大门上锁的行为,对自己通行造成极大不便,且物业公司在上锁之前也从未告知自己。不久,他以综合服务公司的名义,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为了建设文明小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公司,于去年3月9日在通往阳曲路的大门口安装铁门,并在铁门上安锁,仅留一个供行人通行的转侧角进出。而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从临汾路另一出入口进出。同时,居委会、派出所、小区业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告知了小区居民。因此,耿先生的诉请理由并不充分。 【法官点评】 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之托,给铁门上锁,是为了全体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而原告的诉请,却不利于包括原告在内的整个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原告作为该小区的一员,应当与其他居民一样,共同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为创建文明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绍波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