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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必须明示质量等级黑龙江省颁布燃煤行业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2:17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李永禄 记者 张鸣霄)为规范燃煤生产,省政府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黑龙江省燃煤行业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标准规定,民用煤、动力用煤发热量必须达到强制的相关标准,今后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

  据了解,这五项燃煤标准主要规定了商品煤炭最低限值指标,这些指标有:一般锅炉和电力锅炉用煤的发热量不得低于18.82兆焦/千克;水泥回转窑和喷吹炉用煤发热量不得
低于21兆焦/千克和23.4兆焦/千克,同时对挥发分、水分、灰分、硫分等其他相关指标做了科学合理的规定。民用煤则制定了五个等级,即优质煤发热量要大于23.05兆焦/千克、高质煤发热量23.04—20.92兆焦/千克、中质煤20.91—18.82兆焦/千克、低质煤18.81—16.72兆焦/千克、劣质煤16.72—14.64兆焦/千克。标准中特别规定劣质煤不准销售,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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