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地产中介明起实行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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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3:41 大连晚报 | |||||||||
我市房地产中介明起实行备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有关文件规定,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本报记者陈迪
本报讯记者昨日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政协委员姚竞翔《规范管理房地产中介公司》提案的回复中获悉,自2006年4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含房地产估价机构)将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房屋中介机构以往缺乏监管 “力天”、“万宏”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先后发生的“卷逃”事件,给买卖二手房的客户造成几百万元的损失,市政协委员姚竞翔对此予以了关注。他认为,发生房地产中介公司老板“卷逃”事件的根源在于买房客户的房款存在中介公司账户上,受利益驱使,中介公司经常将房款挪为他用。如果经营出现亏损,资金链断裂,往往无力填补损失,从而使当事人蒙受巨大损失。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认为,发生“卷逃”事件并非偶然,而是反映了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在市场主体行为、行业自律管理以及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着缺失。 实行中介机构备案制度 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发关于《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市内4区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至少4名以上(含4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一致。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颁发《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须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为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了举报电话:中山分局39858017;西岗分局39612524;沙河口分局39612568;甘井子分局86665675;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83626632;市房地产业协会836992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