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警方对“黑旅馆”开出了首张拘留罚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6:5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雨轩记者江瑜) 本月28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对安徽小老板李保武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一个月以来,我市警方首次对“黑旅馆”经营者予以拘留处罚。 本月24日晚8时,雨花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宁溧公路附近的小旅馆进行突查,发现如意树18号宝明招待所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却已开始留宿旅客。经调查取证,3月28日
38岁的李保武是安徽人。不久前,他租下了如意树18号的一处民居,投资30万元,办起了小旅馆,3月1日,宝明招待所开始营业。李保武说,他知道开旅馆要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为了早点做生意赚钱,他还是决定铤而走险。这栋三层楼的民房有20余间房间,住店最低只要20元一晚。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志强介绍,“黑旅馆”登记不严,往往成了犯罪分子藏身之所。《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警方已经加大了对“黑旅馆”的查处力度。 据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公安机关没有取缔“黑旅馆”的职权,但新法第54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要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