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 车行老板没有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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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24 汉网 | |||||||||
汉网讯(记者肖利敏 实习生童琳)小伙子到车行修摩托车,把车停在车行附近的马路上就走了。摩托车丢了,车行老板有没有赔偿责任?晨报“法律在线”昨日刊登的报道,引起读者激烈讨论。 曾因在车行修车丢失“坐骑”的朱先生认为,摩托车是在修车过程中不见的,因此车行有赔偿责任。
家住武昌的杨女士却认为,车行老板无需赔偿。“因为车主没把车停进车行,车行老板也没有明确答应为其修车”。 住在二七小路的李先生称,到车行修车的大多是附近居民,由于和车行老板是“熟人”,车主到车行修车时,都是随便说说就离开了。所以,发生丢车事件双方都有责任,应各承担一半损失。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胡智泉律师则认为,车行王老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时,经营者才必须承担保护消费者财产的义务。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维修的口头合同。当时,车行老板并未明确答复车主会为其修车,双方也没有就修什么、修多久、花费多少钱等具体问题进行交涉,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