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娄子不引咎辞职就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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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46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一审时“引咎辞职”只字未提,二审时已被作为亮点写入,并且扩大约束人员范围。昨天,《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引咎辞职”被提升为法规形式。 新增引咎辞职制度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官员引咎辞职再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草案在一审结束后又进行了多方面的立法调研,结果此次的二审稿明确引入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法规形式,增强其约束力和稳定性,使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更广,而不仅仅限于党内干部。 据悉,《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的有关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内容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群众呼声起很大作用 此次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为什么会增加“引咎辞职”内容呢?记者昨天了解到,调研中各方的意见和网上的市民评论起了很大作用。 今年2月14日至2月18日和2月20日至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率队分别赴哈尔滨、无锡、苏州和张家港就《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汇总网上社会各界评论,和此次调研大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按一级管一级原则,单位领导对直接管辖的部门、部门领导对直接管辖的人员,在领导任期内多次或多人发生(是发生而非发现)重大职务犯罪的,至少应当引咎辞职,而不论履行预防职责否,主动发现、或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职务犯罪的,应当嘉奖。因此,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引咎辞职”内容。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