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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制定《公务员道德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2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要让公务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时候,有准则可依,有法律约束。”在昨日召开的我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省委党校研究中心主任兼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学杰教授建议,应制定《公务员道德法》等相关法律,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活动有更加明确的规范。

  目前一些条例流于形式

  目前某些行业、系统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出台了一些行为条例,诸如“几不准”、“禁令”之类的规范。但是王学杰认为:“这些规范因为其本身的执行力问题,或者是其本身的抽象不可操作性等而流于形式。”他认为,单位本身制定的这些制度约束性有限。“只有当上升到法律层面时,这种约束才会具备最高效力。”

  “公务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有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王学杰认为,但是公务员脸难看,不作为或者任意作为等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有一定的准则。”

  公务员不良行为不能容忍

  王学杰介绍,在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要求都不同于普通公众。公务员的一些不良行为,如接受礼品、从事经营业、公物私用等,对普通公民来讲可能只是道德领域的问题,而对公务员来讲,则都属于职权的不当使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权力效果,损害政府形象,是公众不能容忍的。“美国就有3部类似的法律,即《政府道德法》、《道德法案》、《国务院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这些道德法规十分严格,比如《国务院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第11条明确规定,‘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工作,都不能将政府的资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将公家电话、文具、计算机、车辆等用于私事。韩国也制定了《公务员道德法》。我们就是要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加强道德立法和教育工作。

  从政道德要规范

  公务员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有的法律还存在有效约束的空白。“这就需要国家根据我国的国情,用法律形式将基本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为公务员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准则,也方便公众的监督。”王学杰认为,公务员,特别是掌握重大公共权力与资源的公务员,需要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严格规范,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防止出现个人行为的失范,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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